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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源]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在国外

  “科举”即设科取士的意思。科即科目,分若干门类;举即举荐、选拔。这一制度始创于隋文帝,隋炀帝杨广加以继承。隋炀帝杨广虽然荒淫无道,但对文化却颇重视。他登上帝位后,曾下诏恢复学校。学校学生卒业后,通过考试或考核,加以登用。同时,地方上推荐、选拔人才,由州、县先考,然后再保荐到尚书省应试。这些做法已经为后世的科举制度开创了道路。唐、宋时代这一制度有所发展,至明、清则更趋严密了。这一制度的创立,给庶族地主的参政提供了出路,对于打破魏晋以来的门阀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唐代设科取士,名目繁多,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书学)、明算(算学)等等科目。
  宋初的科举制度大体上因袭唐制,然后对科举制度作出重要改革:一是放宽录取和作用的范围,扩大录取名额;二是建立了“殿试”制度;三是考试内容改革。
  到明、清两朝,科举制度达到极盛时期,此时的科举考试制度更加地严密和完备了。但同时,明、清也是科举制度走向衰亡的时期,弊病更多,消极作用也愈益严重。直到清末的变法维新运动,严复、康有为等人对八股文进行猛烈的抨击,而资产阶级革命党“同盟会”兴起之后,科举制度终于随着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崩溃而寿终正寝。


英   国


  “它会像火药和印刷术一样!”

  英国文官考试制度吸取科举考试平等竞争原则和择优录用方法,舍弃了科举考试空疏无用的古代经典内容,后来被其他欧美国家和日本等国仿效。

  ◇ 1835年,居留中国人士格尔斯指出:“科举是古往今来的其他伟大的君主制度所无法相比的。也许这就是他们所创造出来惟一值得保留的制度,而此制度还未被其他国家所采用。或许将来有一天,它会像火药和印刷术一样,在国家制度,甚至是欧洲的国家制度中,引起另一次伟大变革。”

  ◇ 1847年,曾到过中国的杜麦斯出版了《中国札记》,以近乎狂热的态度呼吁建立起向全体英国臣民开放的竞争性的考试制度,从而提高英国行政官员的水平,并促进大英帝国的团结。

  ◇ 1854年,由马考莱等人向英国议会提交《印度文官制度报告书》,建议:建立完整的考试制度,考试事宜应由一位权威人士主管的考试中心全权负责;考试必须采取竞争性的笔试办法,对考生的年龄、健康、品行也应作具体的要求;对于高级职位,应有相当于国内最高教育水平的竞争性考试。

  ◇ 1855年5月,经过议会辩论之后,英国实行文官考试制度。

  ◇ 1870年6月,新上台的帕麦斯顿政府颁布了《关于录用王国政府官员的枢密院敕令》,规定凡要进入政府各部门工作,都必须经过竞争性考试。至此,英国文官考试走向制度化和正规化。

  ◇ 1857年4月英国权威刊物《威斯敏斯特评论》的评论说:“这些中国的‘外夷’(英国人)的确只是从中国科举考试的书籍中学到一页而已。”


美   国


  “我们在洪荒时代,中国人已在读书!”

  19世纪60年代后,美国也在考虑采用择优录用的文官考试制度。美国的文官考试制度基本上是仿效英国的产物,但是史料表明,中国科举制也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过美国的文官考试制度。

  ◇ 1848年,威廉姆斯在《中央王国》一书中说:“从科考的结果看,中国政府的高官阶层中的不少官员都怀有让人极为敬佩的才能和知识,及爱国、正直和有条不紊的工作态度。它维持了这个国家庞大的机器的运转,也保持着一种不衰的崇文风气。”

  ◇ 1870年,史皮尔(Spear,汉名施惠廉)在《最古老与最年轻的国家:中国与美国》一书中说:“中国人民的竞争使得整个政府管理的政治原则公开化。听吧!西方国家,它没有世袭等级,或许没有个人荣耀,它没有财富的权力,它不主张任人唯亲,它也不去迎合世俗的偏见和利益。”

  ◇ 1873年美国文官委员会在报告中宣称:“当我们的大陆尚处于洪荒时代,孔子已经在讲授德政,中国人已在读书,使用指南针、火药和乘法表。然而东方世界这一最文明的国家对于科举制度的运用,将比上述任何东西都更能夺走我们美国人的优势(如果我们算得上有什么优势的话),这其中的原因究竟何在?倘若不充分肯定中国的宗教或帝制的作用,必将无从作出解释。”

  ◇ 1883年,以平等竞争为原则的文官考试法案获得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规定政府事务官的录用,必须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从此以后,考试录用事务官,成为美国文官制度的一条基本原则。

  ◇ 1893年,美国文官考试制度完全确立。


日   本


  “被权贵把持的科举。”

  公元7至8世纪之际,日本引进中国的律令制度,模仿唐制实行贡举制度。

  ◇ 唐朝科举制度的结果是秀才科逐渐停废而进士科日渐兴盛,但日本到公元730年以后则是秀才科逐渐独盛而进士科式微。

  ◇ 日本的贡举制度,由于贵族干政、学官世袭,到10世纪以后,大学寮基本上为贵族把持。博士推荐学生参加科举,不是依据才学高下,而是以资历名望,致使科举制度日渐流于形式化。

  ◇ 11世纪后,形式上还继续实行式部省试,但考生皆由权贵推荐,应考者几乎无条件及第。科举制至此已完全异化。

  ◇ 明治时代初期,为了选拔人才,推动维新运动,1869年进入新政府的学者神田孝平向公议所提出了“进士及第之法”的建议书,提倡以“汉士及第法”,即中国的科举制度为参考,树立近代日本的官僚考试制度,考试科目注重实用。这项提案虽然获得公议所通过,却没能得到实权人物的支持因而没得到具体实施,而人才选拔的考试制度也最终为近代的学校制度所取代。


韩   国


  “我国公道,惟在科举。”

  从公元958年起至1894年,韩国的科举制在历史上存在了936年,成为中国域外实行科举制时间最长、也最完备的科举。

  ◇ 近500年的高丽王朝,科举制度实兼唐、五代、宋、元等诸朝制度而成。具体而言,高丽制度直接渊源于隋和唐者,有礼部三场试、三条烛试(夜试)、试期在春三月(春试)、科目中的“宾贡科”和“咒噤科”等。

  ◇ 高丽王朝恭愍王十九年(1372年)明太祖遣使前往颁科举诏后,高丽科举乡会试程式一依明制,第一场试《五经》义,五百字以上,《四书》疑,三百字以上;第二场试礼乐论,三百字以上;第三场试时务策,一千字以上。唯务直述,不善文藻。

  ◇ 公元1392年,李朝重新整顿衰落的科举制度,定科举法,初场罢《四书》疑和《五经》义,改试讲论。但实行数科之后,实践证明并不能选拔到“经学杰出之才”。

  ◇ 李朝科举比同期的中国科举更频繁,几乎每年都开科,“国家用人之道,只在于科举”。科举在李朝的地位不亚于科举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

  ◇ 韩国有“我国公道,惟在科举”,“私门塞而公道开,浮华斥而真儒出”之说。尽管不时出现改革甚至废除科举的呼声,但科举制直至公元1894年才遭停罢。如果不是因为日本的压迫,科举还将延续一段时间。

  ◇ 1994年,韩国纪念科举废止100年,举办了模拟科举考试,取录了两名状元。


越   南


  “最后废止科举的国家!”

  1075年始,1919年止,越南是最迟实行和最后废止科举的国家。

  ◇ 李朝建立科举制度,模仿中国实行三场考试。据《越史通鉴纲目》载,仁宗太宁四年(1075年),“选明经博学者以三场试之,擢黎文盛首选入侍学。本国科目自此开始。”

  ◇ 公元1807年,阮朝阮世祖开乡试,其制度模仿中国清代科举,其形式内容仍然和中国科举考试大同小异。

  ◇ 公元1832年,越南引进八股文作文考试文体。

  ◇ 公元1884年,法国和越南签订了《顺化条约》后,法国殖民者实际上取代了越南帝王的统治,西方新学动摇了儒学的地位。中国戊戌维新也影响到越南,中国废除科举制度后,越南科举更是唇亡齿寒。

  ◇ 1906年,越南成立教育改进委员会,新型学校纷纷创办,逐步取代了传授儒学的科举教育。

  ◇ 1919年,越南举行了最后一科会试,取中23名。此后,科举制度在越南和世界历史上终于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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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特有的分等级科举制度和元朝兵役制度

1、元朝特有的分等级科举制度

  像中国的历代皇朝一样,元朝也有科举制度,但有两个独特之处:一是在王朝中期才恢复科举制度,而且名额很有限(元朝第一届科举制度直到1314年才举行,这时距离元朝统治中国北方已有80多年,统治南方也已有近40年了);二是根据人种等级的不同(分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个等级),考试难度和中式之后授予的官职都有所区别。
  1314年,元朝第一届科举会试和殿试,先后在大都(今北京内城)举行,各省进京参加会试的举人只有135人,从中获录取的进士只有56人,均不足原订的数额。
  元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是在两年前正式下诏恢复科举考试,并于1313年8月在各省举行乡试开科取士。这是宋朝灭亡以来,近40年来的第一届科举考试。
  这名蒙古皇帝从9岁开始受到孔孟儒学熏陶,认为儒家伦理纲常可以治国安邦。他日前巡视“皇家学院”国子监时,谈到了复办考试的目的。
  他说:“我的心愿是让百姓安居乐业以图治,如果不用读书人,如何实现这个心愿?”
  极力主张复办考试的是他的老师李孟。这名当天陪同皇帝巡视的汉儒说,两年前的夏天皇帝召见,就如何选拔贤才要听取他的意见。
  “我当时上奏说,培养和选拔人才的途径不只一条,但汉、唐、宋、金盛行的科举取仕,远胜一切。而如今若想恢复科举,应注重德行、经术,其次是文辞,这样才能招揽到有真才实学的贤士。”
  对于第一届科举名额不足的原因,李孟私下透露,并不是汉人、南人缺乏合格者,实际上参加乡试的汉人、南人总数要比蒙古人、色目人多几倍;但因蒙古人、色目人考生中难以选满150个举人名额和50个进士名额,所以就将汉人和南人的乡试会试名额同数空缺,以维持四等人入选数量的均衡,以免汉人、南人在科举中占优势。
  据一些汉族读书人反映,元朝科举存有不平等现象,例如乡试和会试的程序规定:蒙古人、色目人第一场从《大学》、《论语》、《孟子》、《中庸》等“四书”内出题考经义,再根据时事出题考对策;汉人和南人除了这些内容外,还须加考赋与杂文各一篇。
  待遇方面,蒙古人和色目人的考题难度较低,考试也少一场,但授官级别却比汉人、南人进士高。而且蒙古人、色目人如愿参加与汉人、南人同样难度的考试,中选后更是加一等授官。
  殿试结果分右、左两榜公布;元朝以右为尊,蒙古人、色目人因此名列右榜,汉人、南人列左榜。名义上两榜的第一名都算状元,但只有右榜状元才算真有资格为官,左榜状元不受重视。
  一些汉人考生投诉,这和寻求优秀人才的原意相违背。不过朝中一名文官透露了实际的情况。他说:“皇帝是有心对汉民、南人以平等相待的,无奈朝政受他母后(答己)和中书右丞相铁木迭儿把持,我看他是有心无力。”


2、元朝兵役制度

  元朝实行征兵制的兵役制度,但其方式则因民族不同而略有区别。对蒙古各部采用成年男子皆兵的办法征集士兵,其他民族实行军户制度。
  蒙古各部十五岁至七十岁的成年男子,不分贵贱和家庭人口数量,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成年男子平时从事牧业生产或其他工作,一旦战争需要,或者“空营帐而出”,全体出征;或者“十人抽一”、“十人抽二”,抽调部分人出征。忽必烈在至元四年(1267)正月对抽调蒙古军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签蒙古军,每户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元史·兵志一》)元廷依然保留了签发渐丁军出征的做法,并在至元十九年(1282)十月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签发渐丁军士,遵旧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数,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二人,余皆充军。”(《元史·兵志一》)探马赤军是从蒙古各部中签发出来的,并定立了专门的军籍。中统三年(1262)月,有人向忽必烈奏报:“在昔太祖皇帝所集按察儿、孛罗、窟里台、孛罗海拔都、阔阔不花五部探马赤军,金亡之后,散居牧地,多有入民籍者。国家土宇未一,宜加招集,以备驱策。”忽必烈特派人与诸路官员协同招集探马赤军人,并规定“若壬寅(1242)、甲寅(1254)两次签定军,已入籍册者,令随各万户依旧出征;其或未尝为军及蒙古、汉人民户内作数者,悉签为军”。入军籍的人户,就成为军户。至元八年(1271),又核定了一次探马赤军的军籍,探马赤军户(或称蒙古军户)乃成为元代军户之一种。
  蒙古统治者在中原汉人民户中签发的士兵,也都定立了军籍。宪宗二年(壬子,1252),“签诸路军籍”,所编军籍称为“壬子籍”。宪宗四年,“初籍新军”,至第二年完成,所定军籍称为“乙卯年(1255)军籍”。以后又有“己未年(1259)查定军册”、“至元八年(1271)军籍”和“至元十一年(1274)军籍”。列名汉军军籍的人户,就是汉军军户。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二月,“命各处行枢密院造新附军籍册”。这一工作历时数年才完成,所以新附军的军籍均以至元二十七年(1290)为准,列名军籍的人户就是新附军户。
  凡被定入军籍的人,按照政府的规定,不得改为其他户计,也就是所谓“天下既平,尝为军者,定入尺籍伍府,不可更易”。
  汉军军户的签发,是以民户的财产和劳动力状况为依据的。元代民户分为上、中、下三级九等,军户一般来源于中户。各军户的财力和丁口情况毕竟会有很大差别,针对部分军户无丁或无力服兵役的状况,政府很快推行了正贴户制度。依据军户的不同情况,可以二、三户或四、五户合出军一名,出人当兵的户就是正军户,又称“军头”;其他各户出钱资助,称为贴军户。正、贴军户由政府指定,不能随意改变。如果正军户缺乏可以当兵的合适人丁,由有丁的贴军户顶替,正军户改为出钱资助。一旦正军户中有了合适的人丁,便要继续出军。
  探马赤军户和新附军户不实行几户合出一军的制度。某些探马赤军户原来拥有“驱口”(奴隶)。驱口释放为民之后,按照政府的规定,即成为旧主人的贴户,出钱资助出军。新附军户均没有贴户。
  军户世世代代都要服兵役,不能改变。军人如果在出征或出戍时逃亡,要到原籍勾取他的兄弟子侄来顶替。探马赤军户以“军驱”(奴隶)代服兵役,为政府所明令禁止。所有服兵役的人,都要以“正身”(本人)应役,不能逃避或“雇觅”他人代役。
  如果军人在阵前战死,本户军役可以“存恤”一年,病死者“存恤”半年,到期继续出入服兵役。在战争期间,军人没有假期。战争结束后,出征军人通常可以放还“存恤”一年或数年。元廷还采取了“番直”或“更戍”(轮流休假)的方法,给军户以“作养物力”的机会。世祖时规定侍卫亲军以“十人为率,七人三人,分为二番:十月放七人者还,正月复役;正月放三人者还,四月复役,更休息之。”(《元史·世祖纪十》)文宗至顺二年(1331)月,做了一点改动,“命番休各卫汉军,十之二以三月一日放还。”(《元史·文宗纪四》)地方镇戌军大多“岁一更代”,一年轮换一次,但边远地区往来不便,更代时间往往长得多,二三年甚至六年才能休假一次。
  探马赤军人的军需装备,主要由军户自备,不足部分由政府补给。汉军士兵的冬、夏军装和武器,由政府发给,并按月发放口粮,每人米五斗、盐一斤。服装的不足部分、其他装备和开支,由本军户和贴户凑齐,定期送到军中,称为“封椿”(或“封装”)钱。新附军人的装备,全由政府供给,口粮每月米六斗(比汉军高一斗)、盐一斤,家属每月每人支粮四斗。
  作为军户承担兵役的补偿,政府在赋役方面对军户实行豁免和优待。元代百姓的赋役负担,主要有税粮、科差、杂泛差役、和雇和买四项。汉军军户和探马赤军户从事农耕者,免缴四顷地的十二石税粮;新附军户有土地的,因国家已供给军人装备和口粮,所以要按亩纳税。从事牧业的探马赤军户,比一般牧民的“抽分羊马”(向政府缴纳一定数额的羊马)稍轻一些。一般牧民的畜群一百口即抽缴一口,不到一百口的则满三十口即抽分一口。军户不到百口免抽。和雇和买探马赤军户不承担,其他军户区别对待,富有者承担,贫困者可免。科差与杂泛差役,军户均予豁免。
  忽必烈即位后,实行军民分治政策。原来的汉军奥鲁,均从汉军万户的管辖下分出来,先在各路设专职官员管理,不久即规定各路、府、州、县的管民官兼领奥鲁。探马赤军中的奥鲁官,仍负责管理军户事宜。建立蒙古军都万户府后,各万户府之内专设奥鲁总管府,千户所下设奥鲁官。元朝中期,总管府与奥鲁官先后撤罢,由都万户府下属的万府、千户所直接管理探马赤军户。军户的管理,探马赤军军户归之于军队系统,汉军军户归之于地方行政系统,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元朝政府推行民族歧视政策的表现。新附军军户由所在地的管军军官直接管理,没有设置奥鲁。奥鲁的主要职责是调发军人服兵役,征取出征、出成军人的封椿钱,协助审理军户的“奸盗诈伪”等案件。
  军户制的实行,可以保证国家有稳定的兵源,又可以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并使政府负担不致过重。但是,军户制也有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军役负担过重,再加上军官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常常导致军人逃亡和军户破产。到了元朝中期,这种情况愈来愈严重,军户制受到破坏。到元末农民战争前夕,军户制已经完全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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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科举制度

  元朝科举的最初尝试是在窝阔台汗时期,“太宗始取中原,中书令耶律楚材请用儒术选士,从之”。窝阔台汗九年(1237年)八月,下诏命断事官术忽德与山西东路课税所长官刘中,“历诸路考试。以论及经义、词赋分为三科,作三日程,专治一科,能兼者听,但不以失文义为中选。其中选者,复其赋役,令与各处长官同署公事”(《元史》卷81《选举志》一,第2017页)。诏令中所说的“复其赋役”,指的是“其中选儒生,若有种田者纳地税,买卖者出纳商税,开张门面营运者依例供差发除外,其余差发并行蠲免”。凡中选的儒生,“与各住达噜噶齐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勾当着。随后依照先降条例开辟举场,精选入仕,续听朝命”(《选试儒人免差》,《庙学典礼》卷1)。诸路考试,均于次年(戊戍年)举行,故称戊戍选试。按照他们原来的打算,此后准备再辟举场精选入仕,这说明戊戍选试确实是科举取士的步骤之一。但后来“当世或以为非便,事复中止”。
  忽必烈即位以后,元廷围绕科举兴废问题曾展开反复讨论。其中比较重要的,是至元二十一年之议。其“事虽未及行,而选举之制已立”(《元史》卷81《选举志》一,第2018页)。但是终忽必烈之世,科举制度始终没有实行。成宗、武宗时,也一再议“科举事”,但仍无结果。
  元朝前期,科举长期停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忽必烈建元之前,蒙古对中原统治已长达半个世纪。在这一时期,凡纳土归降者,均命其为当地长官,依照金朝的官制授予官职,其中许多汉人儒士和官吏、地主等成为蒙古统治区的政权主宰者。他们在自己的辖境内,既统军,又管民,有权任命其下属官吏。到忽必烈更定官制时,“先帝朝廷旧人,圣上潜邸至龙飞以来凡沾一命之人,随路州府乡曾历任司县无大过之人,暨亡金曾入仕及到殿举人”(《紫山大全集》卷12),几乎都成为既定官员人选。因此,元朝开国之初,客观上没有迫切需要另辟取仕途径。
  其次,中统、至元之际,国家多事,大量的军费开支使元朝面临着严重的财政短缺问题。忽必烈重用阿合马、桑哥等人,让他们“理财助国”,遭到朝中许多儒臣的反对。科举取士是汉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元朝全面实行此种办法便意味着全面的汉化,意味着蒙古贵族特权的丧失。而忽必烈又一向嫌恶金朝儒生崇尚诗赋之作风,他认为“汉人惟务课赋吟诗,将何用焉!”这时的忽必烈对于儒学已失去原有的热忱和兴趣,他所急需的是增强军力,保证财用。儒臣们反对阿合马、桑哥等人理财,就进一步加深了蒙古统治者与儒臣之间的矛盾,因此,对于遴选“真儒”的科举制度十分冷淡。另外,在忽必烈疏远儒臣、科举制度滞泥不前的同时,由吏入仕逐渐制度化。这种制度在其形成过程中,以越来越大的力量排挤和对抗实行科举制来求得自身的生存,最后导致科举制的流弊日趋甚笃。元灭南宋后,一部分儒生痛呼“以学术误天下者,皆科举程文之士。儒亦无辟以自解矣!”(谢枋得《程汉翁诗序》,《叠山集》卷6)理学家许衡等人由于忌恶宋、金科场遗风,自己重举办学校,以培养新的人材,对立即恢复科举也不感兴趣。社会对以章句注疏、声律对偶之学取士的严厉批评,也加深了蒙古统治者对科举制本身的不信任(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上册)。因此,自忽必烈开国算起,科举停废长达半个世纪。
  元仁宗即位,为了整顿吏治,改革由吏入仕制度带来的某些弊端,主张以儒治国,重新提出“求贤取士,何法为上”(《黄金华集》卷43)的问题。皇庆二年(1313年)末,元廷以行科举诏颁天下。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道。
  元代地方一级考试沿用金朝“乡试”之名,于八月举行。其科目,蒙古、色目人试二场。第一场经问五条;第二场策一道。至正时改经问五条为三条,另增本经义一道。经问只在《四书》内出题,增本经义一道,须在《诗经》、《尚书》、《周易》、《春秋》、《礼记》内明一经,难度较前增大。汉、南人试三场。第一场明经;第二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至正时改古赋外于诏诰、章表内又科一道;第三场策问一道。答题时《四书》、《诗经》采朱熹注,《周易》主程颐、朱熹之说,《尚书》用朱熹门人蔡沈之说,《春秋》用程颐弘淑胡安国作的传。这样,除《礼记》尚用古注疏,《春秋》许用左传、公羊、谷梁三传外,其它儒家经典一律以程朱理学的阐发附会为本(《元史》卷81《选举志·科目》一;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上册)。
  乡试科场,全国共设17处,从赴试者中选合格者300名到大都会试。其名额分配,如辽阳行省为蒙古人5名,色目人和汉人各2名共9人;江浙行省为蒙古人5名,色目人10名,南人28名共43人;云南行省为蒙古人1名,色目人2名,汉人2名共5人;河东宣慰司蒙古人5名,色目人4名,汉人7名,南人16名;直隶省部大都蒙古人15名,色目人和汉人各10名等,全国11个行省、2个宣慰司和4个直隶省部全部合计: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均占75名(共300名)。
  元朝之会试(“会试”之名亦始见于金)定于乡试次年二月举行,科目与乡试同。会试共取录100人,其中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25名,参加殿试,其内容为试策一道。殿试诸生不再被黜落,只是以所对策第其高下,重新厘定等次,以“国人暨诸部”(即蒙古、色目人)为右榜,以汉、南人为左榜,唱名公布。两榜各分三甲。第一甲各一人,赐进士及第,秩从六品;第二甲赐进士出身,秩正七品;第三甲同进士出身,正八品。元统元年(1333年),殿试曾稍异其制,右、左榜第一甲各三人,皆赐进士及第。
  元代科举考试,共举行过9次(其间由于伯颜擅权,执意废科,还曾停科两次)。科举规模,无论就取录人数或进士的地位前途,都和唐、宋两朝难以相比。元代后期50多年,科举取士(包括国子监生员会试中选者)共1200余人,占当时相应时期文职官员总数的4%。按比例,只相当于唐代和北宋的十分之一强。元行复科举后54年间,可以确定以科举进身参相者共9人,其进士中官至省部宰臣(包括侍郎)、行省宰相及路总管者,据目前所知,亦不过六七十人(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上册)。
  如上所述,元朝科举制度的规模很小,它对有元一代的既定用人格局,没有产生多大影响。不过,元朝最先把程朱理学规定为考试取士的标准,“非考亭(朱熹——引者)之学”的作品,被当作“邪说”而毁掉(《金华先生文集》卷26)。此后经明代直到晚清改革科举制度,以理学科士,维持了将近600年。所以,从元代开始,程朱理学在中国思想文化史上几乎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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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朝是中国科举制度中的一个特别时期,搜集资料时就特别有所留意,所以上面相关的有两篇。文章多了,前前后后的边看边校都特费时间,而且关联不大的是看过就删,但大体上已经很全了——关于科举制度,又不是搞什么学术研究。


  最后,再补上段转载来的文字(作者不详。论坛中没单独注明作者的[不管其真实准确程度],一般都属此列):

  “公开的考试制度在元朝本来发轫已迟,直到1315年才第一次举行,去开国已55年,并且其条制将蒙古、色目人分为一科,汉人、南人另分一科。前二者人口,只有全国3%,其分配名额倒有总数50%。并且朝中的大官除少数例外,一向都是蒙古与色目人包办。”
风清远是我,我是风清远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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